四川省制冷學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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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名稱:四川省制冷學會
???????英文譯名:Sichuan Institute of Refrigeration
???????縮寫:SIR
第二條?四川省制冷學會(以下簡稱學會)是由四川省從事制冷科學????????技術工作者和相關企業事業單位自愿結成的非營利學術性社會組織,???是黨和國家機關團結和聯系制冷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橋梁和紐帶,是國家發展科學技術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學會宗旨是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貫徹黨的重大方針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防范政治風險、社會風險、經濟風險、安全風險,發揮社會組織能動作用,積極開展公益慈善活動,助力城鄉社區發展治理,服務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建設,促進社會和諧和經濟發展,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四川貢獻力量。團結和組織科技工作者,促進制冷科學技術繁榮和發展,促進制冷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制冷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制冷科學技術與經濟結合,促進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實施。維護制冷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為制冷科技工作者服務,為提高全民制冷科學素質服務,為制冷行業創新驅動發展服務,為黨和政府科學決策服務。
第四條?本團體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本團體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四川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和黨建領導機關是四川省商務廳。本團體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四川省科學技術協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本團體的住所設在:四川省成都市
???????電話:028—87601315 ?郵編:6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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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本團體的業務范圍:
(一)充分發揮我會匯聚大量優秀科技工作者的優勢,組織制冷(含低溫物理、制冷機械設備、冷藏凍結、冷藏運輸、空調熱泵、低溫生物醫學等)領域內的學術技術交流活動,舉辦制冷行業學術會議,活躍學術思想,促進制冷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
(二)普及制冷科學技術知識,傳播和推廣新技術、新成果;
(三)為黨政部門的科技發展戰略和經濟建設中的重大決策獻計獻策,組織科學考察,科技咨詢等活動;
(四)經政府及有關部門授權委托進行科技項目論證、科技成果鑒定、技術職務水平評定、科技文獻和標準的編審、提供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
(五)根據制冷行業發展需要組織會員培訓制冷行業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生產操作人員,努力提高行業人員整體素質;
(六)編輯出版行業科普讀物及科技資料,主辦制冷行業學術刊物;
(七)協同有關單位和部門面向社會開展制冷技術人員和青少年科技活動,為提高群眾科學文化素質和思想道德素質服務;
(八)反映會員的心聲,舉辦為會員服務的事業和活動;
(九)根據制冷行業發展需要舉辦制冷行業博覽會和展覽會,引進國內外先進工藝、技術和產品,促進業內合作交流;
(十)開展國際科技交流與合作,開展相關學術活動,服務國家“一帶一路”戰略發展。
第八條?業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依法經有關部門批準后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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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會員
第九條?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十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
(三)在制冷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個人會員:具有不低于助理研究員、講師、工程師、主治醫師等以上水平的科技人員;高等院校畢業或自學成才,從事本學科工作三年以上并有實際工作經驗和一定學術水平人員;獲得本學科學士學位及以上學位者;熱心和積極支持本團體工作,并從事有關制冷行業的管理工作者和企業界人士;
(五)單位會員:與本團體專業有關,具有一定數量科技隊伍,并愿意參加本團體有關活動,支持學會工作的科研、教學、生產等企事業單位。
第十一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個人會員:
(一)本人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團體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本團體理事會授權學會秘書處發給個人會員證。
單位會員:
(一)由有關單位或團體向本團體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團體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團體理事會發給單位會員證。
第十二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個人會員: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有關學術和科技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的有關學術資料及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單位會員: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本團體的有關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的有關學術資料及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六)優先要求本團體給予技術咨詢;
(七)向本團體提出申請協助舉辦培訓和邀請專家講學等。
第十三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個人會員:
(一)執行本團體決議;
(二)遵守本團體章程,維護本學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行業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撰寫學術論文,參加科普活動和學術研討。
單位會員:
(一)執行本團體決議;
(二)遵守本團體章程,維護本學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行業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協助本團體開展有關的學術和科普等活動。
第十四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會員觸犯刑律或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未經授權,任何個人會員或單位會員不能以本團體名義進行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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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制定工作方針和任務;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一屆。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九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并監督執行情況;
(十)進行本團體表彰和獎勵活動;
(十一)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
第二十三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或工作能力出眾;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經過民主選舉程序。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理事長或本團體秘書長為學會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可委托秘書長或副理事長辦理單項重要工作。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和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工作委員會、專業委員會、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委員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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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本團體的資產、經費及不動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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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30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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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同意。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以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經2022年7月13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